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等11部门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财教发(2019)1号】和淄博市教育局、淄博市财政局等7部门印发的关于《淄博市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淄教计字(2019)11号】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申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省、市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申搏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已被申搏正式招收的全日制学生,其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申搏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组长、学生科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条件和标准、档次、比例
第八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档次和比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学生(A)、困难学生(B)和特殊困难学生(C)三档。
(一)一般困难学生。具体认定标准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学校审查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 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二)困难学生。具体认定标准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学校审查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3.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特殊困难学生。具体认定标准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查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
2.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3.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低保家庭学生;
4.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
5.烈士子女;
6.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7.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8.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9.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比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比例一般据实认定,应助尽助。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处、院系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前,各院系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四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处布置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各院系辅导员(班主任)组织本班学生如实填报《淄博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特殊困难家庭可提供特殊困难家庭材料的复印件等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辅导员(班主任)要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的条件和标准与每个新申请认定的学生进行一次谈话,以核实学生填写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具体情况,并将谈话的情况介绍给院系认定评议小组。
第十五条 班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学生填写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全面结合其日常消费行为、家庭年收入支出,以及影响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并根据《淄博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值量化表》中的认定指标综合评分,确定班级(或专业)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并在《淄博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上签写意见后报送到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各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小组申报的初步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同时撰写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学生处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淄博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淄博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淄博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统计表》,并进行复核,同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各院系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九条 学生处负责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报送被确认的《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每学年新生和老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同步进行。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各级认定工作机构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程序,杜绝弄虚作假。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处和院系认定工作组应常年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回复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学校和各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院系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时,学生应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院系认定评议小组,并逐级审核上报,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淄博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淄职院政办字〔2017〕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淄博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淄博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值量化表
3.淄博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统计表
4.淄博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